加拿大法律 1

06-02-16

Permalink 15:57:12, 分类: 御风

加拿大法律 1

最近在学习法律,总结一下自己的理解。

加拿大的法律系统和中国的法律系统有很大不同。它主要由两部分组成。联邦和所有的省及领土除了魁北克省外,几乎全部用的都是common law legal system, 也就是通常说的普通法。Common law legal system主要在美洲和欧洲使用,其有历史原因:欧洲的很多国家都被common law的发源地英国占领或者殖民过,而common law这样一个法律系统也自然而被保留。美国,英国,加拿大大部分,澳大利亚,新西兰都是采用的普通法。

而魁北克省是一个例外,它用的是civil law legal system,俗称民法。为什么会这样?这是因为魁北克省作为唯一一个说法语的省,很多人都是法裔加拿大人。而法兰西采用的就是civil code,当法裔加拿大人的先辈来到加拿大的时候也带来了法国的这种法律系统。采用Civil law的国家很多,除了法国外,大部分亚洲国家包括中国都是civil law legal system.

那么两种法律系统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最简单的说,common law采用的是“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 or following precedent)” 法则.也就是说,当法官判决一个案子的时候,他/她必须将此案件的法律问题与以前判过的,有相同法律问题的案件比较。记住是法律问题(legal issue),而不是案件本身的事实(fact). 法官的任务是找出不同,如果两者相同,则必须按照前例来进行判决。法官参考的先例只能是同省同级或以上法院的案件,而不能是低级。比方说,BC省法院不会去采用Alberta省的案件来作为先例。

Common law的一个显而易见的好处是,很多时候在你要起诉之前,你就可以预见到结果。因为有先例摆在那里参考。但是common law legal system的形成需要历史积累。

Civil law采用的是中央法令(Central Code), 意思是,法令颁布在案件前面,案件必须遵循这些法令来判决。(a list of rules stated as broad principles of law that judges apply to the cases that come before them. ) 参照一下中国的法律系统就很好理解了。

此外,要说明的是,省政府和联邦政府是平级的,在加拿大并不存在联邦政府领导省这一说。两者行政职能不一样。每个省都有自己的法律,这些法律包括:医疗,教育,法院管理,商业,婚姻等等。而联邦法律包括:银行,货币,邮政,犯罪,著作权,专利,商标,移民, 国防等等。正因为如此,加拿大同性婚姻(same-sex marriage)是先由省承认, 因为每个省都有自己的婚姻法. 所以,和美国一样, 加拿大的省长权力和美国州长类似, 一点也不比总理或总统的权力小. 这就是为什么可以看到Alberta省可以直接和联邦对抗的原因.

那么如何立法呢?

立法(Legislation)必须以法案(Bill)的形式递交议会,然后会经过介绍(introduction), 辩论(debate),修改 (modification), 批准(approval)四个阶段. 前三个阶段通常也被称为一读,二读和三读 (first,second, and third readings). 三读之后还不能成为法令(Statute), 必须由皇家批准(Royal Assents):如果是联邦法案,则必须由女王总督(governor general), 如果是省法案,则必须由副总督(lieutenant-governor)签署后才能生效.

加拿大法律中最最重要的宪法是人权和自由宪章(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 这个宪章保护了人民的权利不被政府亵渎,同时保护个人不受社会歧视. 这个宪章主要内容有:
***权(Democratic Rights,选举和被选举权);
迁徙权(Mobility Rights包括自由旅行,定居出入国家等等);
法律权(Legal Rights包括生活,自由,安全等等)
平等权(Equality Rights,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语言权(Language Rights,法语和英语同等地位,其他语言不在此内)

但是这里面的人民权利并不是无限大, 它们是可以受到限制的. 宪章第一条写的是,如果限制这些权利可以"demonstrably justified in a free and democratic society". 正因为如此, 警察才可以合法让你停车检查酒精含量, 才可以带着搜查令来搜查住宅,以及限制你的自由.

此外, 宪章33节允许了省和联邦政府凌驾于这些基本人权之上. 这一节就是大名鼎鼎的"notwithstanding"旦书条款. 只要政府引用这一条, 可以否定宪章中任何其他权力,包括宗教信仰,言论自由,集会,法律权,平等权(不受性别,年龄,信仰,人种,肤色等受到歧视). 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同性婚姻法案上. 目前自由党已经使之合法, 保守党若要推翻只有使用旦书条款.

但是使用旦书条款的政治成本极其之高, 让所有想用旦书条款的政治家都必须三思. 事实上,加拿大建国以来就只有使用过一次旦书条款, 那就是法语问题上. 魁北克引用旦书推翻了英语最为唯一官方语言这一条法令,从而使加拿大同时拥有了两个官方语言. 旦书条款并不会一劳永逸, 为了确保旦书不被滥用, 同时有"日落条款"(Sunset Clause)来限制它. 一旦旦书条款启动, 所涉及的法令必须每5年被重新审议, 而并不是每个人都愿意舍弃政治生涯来使用旦书的.

To be contin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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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源自: 愚公
学这个,真够复杂的!
06-02-16 @ 16:25
老大,我觉得这个很有意思阿,哈哈。在这里生活要知道自己的权利,然后才能保护自己。
06-02-16 @ 16:33
评论源自: raccoon
偶也刚学了加拿大政治体系。你说的constitution law是1982年的。ca1867年开始的第一部宪法,加拿大是没有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和an ameding formula的。
06-02-16 @ 17:16
是的,是的。1960年通过的Canadian Bill of Rights算是一个引子。建国的时候本没有这个Charter. 不过现在可以算是国家的更本了。
06-02-16 @ 17:23
评论源自: raccoon
所以我们老师说加拿大其实真正独立才不到24年~~
06-02-16 @ 17:25
评论源自: 小茶
请问您是在加拿大学法律的吗?我想去McGill学习法律,可以请教您一下吗?
06-02-16 @ 23:30
不好意思。我不在McGill. McGill在Montreal.我是在Vancouver的BCIT学business law.
06-02-16 @ 23:34
评论源自: 明岛
“欧洲的很多国家都被common law的发源地英国占领或者殖民过,,,”
欧洲哪些国家被英国占领过?
06-02-18 @ 18:50
爱尔兰,马耳他。
06-02-18 @ 21:22
学习。
06-02-19 @ 15:20
评论源自: JAMES
我也在学LAW哦,可是我们老师说CIVIL LAW LEGAL SYSTEM只是换了个名字,实质内容和COMMON LAW 是一样的

还有HOUSE OF COMMONS 和 MEMBERS OF PALIAMENT之间有什么联系啊,我还是模糊的概念,请指点一下...
06-02-22 @ 14:24
评论源自: 百城
我也在学business law ,加拿大教授全英文授课。有很多地放不懂,看了你的文章感觉有用。希望有更多文章发表。
音乐也挺好的
07-05-20 @ 06:10
评论源自: 百城
provincal 和federal 立法过程一样么?都是三读么?还有没有其他的相区别?
07-05-20 @ 07:03
我的理解是都需要三读,区别在于:

1.省法案只需要省议会三读。而联邦法案在House of commons三读后,还需要送到Senate那里三读,也就是说,需要上下两个议院都三读通过才有签署这一步。但上议院(也就是参议员)一般不会驳回下议院通过的法案。

2. 最后签署人不同。联邦法案由governor general签署,省法案由lieutenant-governor签署。

音乐常换常新,谢谢
07-05-20 @ 20:54
评论源自: 百城
为什么在SECTION32中不能修改SECTION3、4、5、6的RIGHTS而能修改其他的RIGHTS呢?
07-05-21 @ 18:43
这个你要问问老师了,我好久没有看business law了,呵呵。记不清了。知道答案了也和我说一下。
07-05-21 @ 21:46
评论源自: 百城
The Blind Persons' Rights Amendment Act, 2004, for example, had its First Reading on February 18, 2004. On what date was this statute given royal assent?
07-05-24 @ 17:15
check with google plz. i'm not a lawyer. lol
07-05-24 @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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